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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8〕224号

省安监局危化处      2008-12-03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转发给你们,并重点强调以下四点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控制零售布点,以免形成市场。各地安监部门特别是白水洋、周巷和壶镇等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布点科学合理,杜绝形成烟花爆竹市场。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审查换发证批发企业的安全条件。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认真核定仓库最大储存能力,使其储存安全条件和能力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要加强流向登记等管理,杜绝非法经营。在采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颁发、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基础上,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批发经营单位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流向登记管理网络,认真执行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制度,加强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登记管理,杜绝非法经营和省外非定向企业产品流入浙江市场,确保活动安全。
    四、加强对罚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经营批发企业加强对临时存放的罚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尽快销毁,消除安全隐患。
    请各市安全监管局对所辖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我局将于元旦前后组织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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