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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省安监局      2008-10-17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二)承办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三强 87058132
                    杨少华 87056772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可免于提交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可免于提交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并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将申报资料直接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有企业主管局的报企业主管局复核并签署意见。
    3.申报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审核,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专家审查组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考核表》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的要求进行审查。
    5.对决定颁发许可证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颁发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取得的有关许可证件上标注;对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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