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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省安监局     2008-10-17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
    (二)承办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王金永  联系电话:0571-87055023
    B角联系人:陈三强  联系电话:0571-87058132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定点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5.企业全员名单、工种及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及数量;
    7.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8.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9.经营、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10.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将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条件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报市级安全监管局。
    3.市级安全监管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4.申请材料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5.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局和专家对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不予颁发许可证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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