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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评价乙级机构资质的认定  

省安监局     2008-10-17
 

    事项名称:安全评价乙级机构资质的认定
    责任处室:规划科技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力宏 0571-87052019
    B角及联系电话:张新淮 0571-87053042
    办理对象:申请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13号令)。
    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学历和职称等证书复印件;
  (五)与安全评价资格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六)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四险”证明复印件或公积金证明复印件;
(七)与技术专家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
  (八)机构相关规章制度;
(九)机构设置文件及各类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
  (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核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提供的与核查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构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二)申请机构将文件资料送所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市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的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机构将申报材料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送省安全监管局。经办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四)对予以受理的,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考核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五)省安全监管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机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办理工作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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