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安全评价乙级机构资质的认定 责任处室:规划科技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力宏 0571-87052019 B角及联系电话:张新淮 0571-87053042 办理对象:申请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13号令)。 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学历和职称等证书复印件; (五)与安全评价资格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六)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四险”证明复印件或公积金证明复印件; (七)与技术专家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 (八)机构相关规章制度; (九)机构设置文件及各类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 (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核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提供的与核查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构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二)申请机构将文件资料送所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市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的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机构将申报材料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送省安全监管局。经办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四)对予以受理的,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考核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五)省安全监管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机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办理工作日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