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 2.承办处室:矿山安全监察处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 1.申报对象: (1)持有采矿许可证,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完成的矿山企业; (2)省内注册的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3)省内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 (4)地质勘探单位; (5)石油天然气开采及管道输送企业。 2.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含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制度和防治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和各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所提出整改措施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验收合格(“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11)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在区域救护组织尚未成立的情况下,要求矿山企业以文件形式确定应急救援人员); *(13)县(市、区)和市安全监管局的审核意见书。 对下一级具有法人责任的矿山企业的管理型公司和矿山采掘工程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只需提交第(2)项中带“*”和第(9)、(10)项以外的文件、资料。由省局办理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新矿山,可不提供第(9)项资料。 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采掘类的企业还应提交: (1)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矿山采掘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 (2)年度采掘工程量,已完成的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证明;对于新办的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应提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矿山采掘施工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3)企业的采掘施工工艺水平:企业的工作小结和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施工设计方案。 (4)伤亡事故情况: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三年来伤亡事故情况的证明。 3.办理程序 (1)申请 a.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b.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监管局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c.由企业或安全监管局将企业的申报资料连同地方安全监管局的审核意见一并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 (2)受理 由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3)审查颁证 a.对予以受理的,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成审查组,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状况等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b.省安全监管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批准颁发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1.申报对象: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及已完成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持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2.申报材料: (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供主要责任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的文件。 3.办理程序: (1)申请 a.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b.申报企业应当在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送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监管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c.由企业或安全监管局将企业的申报资料连同地方安全监管局签署的审核意见一并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 (2) 受理 由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3)审查颁证 对予以受理的,省安全监管局将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同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1.申报对象: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后仍将生产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2.申报材料: (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事项内的所需材料); (2)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条件或取得国家、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应填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并提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报告》,载明申请直接延期的理由。 (3)矿山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申请 a.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将按上述要求准备的材料送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监管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b.由企业或安全监管局将企业的申报资料连同地方安全监管局签署的审核意见一并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 (2)受理 由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3)审查颁证 a.对予以受理的,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成审查组,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状况等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b.省安全监管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同意延续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予以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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