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 (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9号) 2.申报对象: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跨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年产50万吨以上(含50万吨)的露天矿山、年产原矿5万吨以上或原矿年产值200万元以上的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工程开采总量在100万方以上(含100万方)或工程开采期1年以上的建设项目;库容100万方以上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 3.责任处室:矿山安全监察处 4.申报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未立项的,提供可行性阶段的相关材料(国土、安监、公安三局联合踏勘意见等);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5.办理程序 (1)申请 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管局提出要求组织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转报 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收到建设单位要求组织设计审查的申请后,向省局转报要求组织设计审查的申请(县级转报时应抄送当地市安全监管局)。 (3)审查、批复 a.省局在收到要求组织设计审查的申请及有关审查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具备进行设计审查的条件。具备审查条件的,组织或交由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审查;不具备审查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申请的单位,告知不能组织设计审查的原因和理由。 b.审查组或审查机构在收到省局转送的设计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送省局。设计审查时,应邀请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同志参加。 c.省局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视专家评审意见的内容进行批复。
(二)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 2.责任处室:矿山安全监察处 3.申报对象:安全设施设计经省安全监管局审批,并已完成安全设施建设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 4.申报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非自主建设的项目,应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5.办理程序: (1)申请 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管局提出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 (2)转报 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收到建设单位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的申请后,向省局转报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的申请(县级转报时应抄送当地市安全监管局)。 (3)验收、批复 a.省局在收到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具备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或交由审查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审查;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申请的单位,告知不能组织竣工验收的原因和理由。 b.审查组或审查机构在收到省局转送的竣工验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报送省局。竣工验收审查时,应邀请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同志参加。 c.省局在收到审查机构的竣工验收意见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批复是否同意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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