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 责任处室:人事培训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建年 0571-87056936 B及联系电话:常新丽 0571-87058267 办理对象:申报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 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培〔2008〕61号 申报条件: (一)申请三级安全培训机构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3.有安全工作经历的专职负责人,并具有4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4.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5.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或有教学经历,符合相关专业教学要求,并经省安全监管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特种作业每个工种(项目)有不少于3名本专业理论、实际操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其中必须有1名专职教师。 6.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7.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四级安全培训机构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开办费30万元以上。 3.有安全工作经历的专职负责人,并具有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4.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5.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或有教学经历,符合相关专业教学要求,并经省安全监管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6.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7.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延期、变更申请人还需提供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2.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有关材料;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证明或保险缴费单据; 6.办公场地证明文件(联合办学,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原件)。 (三)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2.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3.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学历证书复印件; 4.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职称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从事安全工作证明; 6.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教学经历证明; 7.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参加师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8.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证明或保险缴费单据;兼职教师聘任协议; (1-8款按照逐人依次排序) 9.特种作业每个工种(项目)对应教师的说明。 (四)申请单位办学情况简介 1.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简介(办学条件、教学组织、后勤服务等情况); 2.教学场地、教学仪器、电教设备登记表; 3.教学场地、教学仪器、电教设备证明及说明材料; 4.后勤服务、保障体系等相关证明及说明材料。 (五)规章制度 1.机构章程; 2.规章制度执行文件; 3.各类规章制度: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班主任、专职教师等岗位职责,需求分析、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考核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培训评估、档案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特种作业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六)安全培训机构自评情况。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八)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业绩。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三)1、2、(四)、(五)、(六)、(七)、(八)项材料还需提交电子版本。 办理程序: (一)符合相应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材料和申报业务培训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范围,按照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高危行业等范围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市安全监管局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符合省安全监管局安全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本地区安全培训机构布局及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的申请人,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 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二)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开具书面通知书。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浙江省三级、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材料核查,抽派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及以上者,现场审查合格。对审查合格者,申请人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完善相关资料后,提交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审,确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和培训业务范围,符合条件的,完成审批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业务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允许申请人进行一次整改,经整改达标后可再次提交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审。 对不符合必备条件任何一项指标的申请人中止审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