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起草矿山(含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矿山采掘施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方面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负责相关行业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三)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参与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矿山企业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矿山行业的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管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七)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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