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 英文
  热点专题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10-13

隐患治理年活动专题

08-18

2008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

08-18
  内部业务系统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系统
办公自动化(OA)系统
安监系统信息报送平台
  网站调查
  新网站的总体感觉
  请您留言(字数限制100):
   首页->知识库->中介机构->正文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备案  

规划科技处      2008-10-29
 

法律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十二条“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打印】【关闭    

附件:
主办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浙大网新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序号: 浙ICP备05087234 本站自网站更新到现在共有 
 人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