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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局长在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2008-06-01
统一思想 强化责任
全面提升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徐林
(2005年1月5日)
同志们:
在新的一年开年之际,根据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召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分析形势,交流经验,深入探讨新时期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积极探索搞好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监管职责,推进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以带动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下面,我就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进一步调整和加强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力量,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正厅级行政机构,建立县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办法;深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长时期来多次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施严格考核。在各级政府和部门齐抓共管下,全省安全生产的严峻状况比上年有所缓解,事故总量有所回落。2004年1-11月份,按同口径统计,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58783起,死亡7623人,同比分别下降25%和4.7%。从事故分类情况分析,工矿企业发生事故808起,死亡855人,同比分别下降6.5%和3.5%;道路交通事故44498起,死亡6149人,同比分别下降16%和5.4%;火灾事故12919起,死亡250人,同比分别下降46.1%和30.9%;水上交通事故46起,死亡41人,同比分别下降64.5%和26.8%;渔船水上交通事故211起,死亡79人,同比分别上升26.3%和1.3%;渔船捕捞作业事故100起,死亡46人,同比分别下降29.6%和31.9%;铁路路外伤亡事故201起,死亡153人,同比分别下降15.2%和10.5%;全省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759.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3.8%。从全省各类事故发生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按同口径统计比,有所下降,但按现行的统计口径仍呈上升趋势,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2.7%,仍处高位。二是重大事故仍然多发。2004年1-11月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110起,死亡450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53人。三是部分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不好,但下半年事故有所遏制。如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等,前三季度发生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多。进入四季度后,随着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加强,初步得到遏制,并呈下降趋势。四是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总的来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由于安全生产面临着经济建设快速增长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民营企业高度发展与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加快调整与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完善这“三大矛盾”的影响。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事故总量居高不下,事故死亡人数仍居全国前列,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与全省地方企业相比,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是好的,发展也是健康的。但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管理机制的改革,在安全生产工作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从管理体制上,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隶属于各部(委)、各厅(局),企业的安全生产也由各专业部委、专业厅局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工业管理部门相继撤销,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也与政府部门脱钩,被推向市场,外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也相对弱化了。二是从思想认识与企业内部管理上,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的关系,强调了效益优先,忽视了安全生产。在企业兼并重组,优化结构和改制、转制过程中,一些企业裁减、撤销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在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子公司、分公司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无法落实。三是从事故的预防和作业场所安全防护上,一些企业注重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对安全设施缺少应有的投入,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所面临的形势是不容乐观的。
这次会议将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负责同志召集在一起,就是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央在浙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作进一步安排和部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坚定信心,做好新形势下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和省府办《意见》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好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职工安全健康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为加强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达了《通知》。根据国办《通知》和我省实际,我们也将拟定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待省政府批准后印发给大家。国办《通知》、省府办《意见》充分体现了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是《决定》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国办的《通知》内容,同样也适用于省属企业。
(一)进一步强化了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立了安全生产工作12项制度。国办《通知》包含和构建以下工作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强调要层层建立并认真落实责任制;2、安全生产与企业改革发展“三同步”制度,强调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3、安全生产“两定期”制度,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4、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力量配置制度;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经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制度;6、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通过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生产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7、重大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制度,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8、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9、安全投入和“三同时”制度,企业要保障安全投入,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0、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查处制度;11、工伤保险制度,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积极发展人身意外保险;12、工作报告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上述12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标志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明确了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任务。国办《通知》和即将下发的省府办《意见》明确规定,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要是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黄菊副总理在国务院安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重特大事故之所以仍然时有发生,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促进安全生产状况好转,关键是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加大执法力度”。要把监管的主要任务放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12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上,重点是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隐患的整 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方面。
(三)理顺了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关系,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范围。国办《通知》和即将下发的省府办《意见》本着事权一致、有效监管的原则,对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职责作出划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工矿商贸领域的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从综合监管的角度,对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2、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主要是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度,分别对中央在浙企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促。
(四)确立“分级属地”三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责任。由于中央在浙企业、省属企业规模较大,分支机构和所属单位较多,生产经营活动跨市、跨地区,因此,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必须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来进行。按照省、市、县三级管理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对工矿商贸、电力系统中央企业在浙的子(分)公司(中央企业在浙的下属企业、集团公司)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其他中央在浙企业的子(分)公司(中央企业在浙的下属企业、集团公司)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对工矿商贸、电力系统中央在浙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省属工矿商贸企业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其他中央在浙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省属企业由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该市的有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辖区内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五)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央在浙企业、省属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企业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发生事故后,要以最便捷的途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国办的《通知》和即将下发的省府办《意见》,对抓好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如何做好贯彻工作,我认为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到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层面。不仅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使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一名员工。二是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从省政府对省级各部门、各市政府,从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从政府主管部门对各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等逐级建立起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年度目标,落实保证措施,建立奖惩制度。三是省、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是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件事关全局、意义重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充分发挥优势,当好安全生产的排头兵
在我省能源、冶金、石油化工、机械制造、军工、交通、航空、海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和领域,以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历来占据着主体地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战略目标过程中,中央在浙企业、省属企业同样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样应当发挥自有的优势和表率作用。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代表了国家形象,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代表了浙江省的形象,中央在浙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代表了现阶段安全生产所能够达到的最好水平。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积累了许多经验,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概括起来具有以下特点: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思想,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继承国有企业的优良传统,把员工安全健康视为企业第一财富,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直接反映和整体素质的综合体现,确立了“安全、稳定、效益”的企业管理格局,以强有力的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近年来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加快深化内部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在对企业进行股份制和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建立包括安全生产决策、执行、监督、评价在内的科学管理体系。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并购重组过程中,重视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体系建设。
(三)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创新。不少企业建立了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体系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组织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的结论,制定预防危险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及应急计划,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形成自我约束,预防为主和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企业整顿、企业管理上等级活动为起点,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管理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基础。近二年来,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以来,又有新的进展。不少企业修改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规范各级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工作标准,着眼于人、机器、环境安全生产“三要素”,建立了管理、操作、现场三方面内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
(五)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广泛开展“全员安全承诺”、“安全天天讲”、“百日安全”,以及建立安全文化走廊,向职工发安全生产公开信,巡回演讲等多种活动。使职工从制度到行为,从行为到习惯,从习惯到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安全理念,积极探索和营造了全员参与、健康向上的企业安全文化。
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生产规模大,管理集中度高,工艺设备先进,生产控制要求严,是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的“正规军”。做好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大局和安全生产全局,又能够引导带动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地方其他企业来讲,具有并应该发挥以下六方面表率作用:一是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上,发挥表率作用;二是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上发挥示范作用;三是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基层和基础“双基”工作上,发挥榜样作用;四要在防范和治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做好员工健康安全工作上,发挥带头作用;五是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应急救援工作上,发挥基地作用;六是在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建设企业安全文化上,发挥导向作用。
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在发挥表率作用的同时,要瞄准国内先进水平、世界先进水平,找出差距,奋力赶超,当好全省安全生产的排头兵。
四、明确目标,切实做好2005年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自觉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根据向省长汇报后确定的我局今年工作总体思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和国办《通知》、省府办《意见》要求,着眼于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水平,着力于基层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监管;落实责任,强化主体;依靠科技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是:从2005年到2007年,三年内努力实现各类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力争有所下降;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指标达到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各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着重抓好以下七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从总公司、集团公司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每个生产车间、班组,每个经营网点,要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实施严格的检查考核;另一方面,要主动接受各级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报表、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重大情况及时汇报,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置于政府有效监管之中。
(二)制订好规划,推进安全生产与企业改革发展“三同步”。这次会议以后,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应当在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指导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和国办《通知》、省府办《意见》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对照检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向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看齐,查找差距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目标。要围绕如何实现安全生产三大因素(人、机、环境)相互和谐,四个环节(源头、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全面加强,从被动防范伤亡事故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转变,从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并将安全生产计划与规划纳入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三)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时间表,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责任人“五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改,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建立监测、评估、控制系统,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今年上半年,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要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并及时纳入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体系。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建立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五)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大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水平。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带有基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工作,其内容包括了安全管理标准化、安全技术标准化、安全装备标准化、环境安全标准化、安全作业标准化五要素。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管理标准化、企业工作标准化相比,具有如下新特征:突出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法制化;体现安全与质量、安全与健康、安全与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统一性;是对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拓展、规范和提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所有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都应当成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榜样。要从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工作规划、规范标准,制度建设等基础环节入手,抓紧制定修改企业内部安全质量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建标、对标和达标升级工作。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扎实持久地坚持下去。同时要注意抓好典型,培育先进典型,树立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样板企业”、“样板工地”、“样板港口”、“样板车间”。
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结合企业安全评估、安全评价,要大力推进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体系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建设。我局已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作为今年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向更高层次、更高阶段迈进。
(六)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投入推进技术进步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保障,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等规定,抓住目前有利时机,加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投入。及时改善现有生产装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从概算开始把关,确保安全投入,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设备和落后工艺,率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新建项目不允许出现安全欠帐。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要走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前列,全面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观念、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科学管理,实现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七)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主力军”作用,从基地、教材、教师队伍三项建设入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有条件的总公司、集团公司要建成本行业、本系统安全培训基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加和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技能、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对未经培训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将安全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主题内容之一,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都要对安全文化建设做出安排部署,在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党政工团各方面积极性,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向员工宣传先进的安全理念,培养正确的安全价值观,灌输科学的安全生产知识,唱响“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这一安全生产工作的主旋律,为加强安全生产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投资和舆论氛围。
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围绕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监管,省级各有关部门一直十分重视,结合各行业特点,做了大量的工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今后加强和推动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打下很好的基础。国办《通知》的下达、省府办《意见》的下达,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监管职责已经明确,各方面、各层次关系也已经理顺。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各级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振奋精神,转变作风,真抓实干,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真正抓细,抓实,抓出新的成效。具体地讲,要做到“三个到位”,强化“四种意识”。
“三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实施安全监管,是国家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的工作,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只不过在工作角度、侧重点上有所区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意义,消除顾虑,破除思想障碍,敢抓敢管,严抓严管,会抓会管。二是履行职责要到位。凡是法律法规和《决定》、《通知》、《意见》已经明确的监管职责,都要认真履行,逐项落实。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监管对策,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把监管工作做到位。三是基础工作要到位。抓紧建立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监管工作秩序;尽快建立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和基础数据库,对管辖范围内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做到胸中有数,进行定量分析,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科学依据;要着手开展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估,探索建立奖惩制度,形成约束激励机制。
强化“四种意识”:一是服务意识。要把服务作为安全监管全部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一方面,要认识到监管也是服务,而且是最重要的服务;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监管不是服务的全部内容,必须在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监管的同时,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隐患整改、宣教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满腔热情地帮助企业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监管程序,规范监管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查处事故,追究事故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协调意识。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省、市、县三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盘棋”思想。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以及各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制度,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了解情况,协商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监管效率。四是创新意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监管是一个新课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同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新举措,推动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工作思想观念、体制和机制、方法途径、科学技术和安全文化“五个创新”;加快实现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制,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从集中整治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从主要防范伤亡事故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五个转变”,推动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同志们,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广泛深入人心,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施政理念的确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越来越浓,一个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大环境正在形成。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全面提升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实现省委、省政府“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建设总体战略部署,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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