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 英文
  热点专题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10-13

隐患治理年活动专题

08-18

2008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

08-18
  内部业务系统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系统
办公自动化(OA)系统
安监系统信息报送平台
  网站调查
  新网站的总体感觉
  请您留言(字数限制100):
   首页->各地信息->金华->正文

  浙江省义乌市两男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被判刑  

义乌市安监局      2009-01-05
 
     2008年春节期间,义乌市上溪镇一男子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幸身亡。近日,义乌市法院对两名销售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作出宣判:销售烟花的个体工商户吴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义乌某烟花爆竹商行负责人吴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义乌某烟花爆竹商行经安监部门批准于2007年12月12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零售B、C、D类烟花爆竹,商行负责人为吴某某。吴某某及其妻子都经过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资格证,而个体工商户吴某未参加培训,不具备经营烟花爆竹的资格。但义乌某烟花爆竹商行开业后,主要由个体工商户吴某负责经营管理。
     2007年11月,个体工商户吴某在湖南省浏阳市一家烟花爆竹厂参观时,向工厂业主索要了4个“小钢炮”礼花弹及1个燃放“小钢炮”礼花弹的玻璃钢筒。2008年2月21日下午,吴某以2800元的价格将礼花弹和玻璃钢筒出售给上溪镇新民村一村民。当晚7时许,被害人朱某在亲戚家门前燃放该“小钢炮”礼花弹时,礼花弹发生爆炸,朱某被礼花弹击中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打印】【关闭    

附件:
主办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浙大网新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序号: 浙ICP备05087234 本站自网站更新到现在共有 
 人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