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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8〕84号

危化处     2008-10-17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你局转来的《关于要求明确答复<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岱安监〔2008〕1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季节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问题。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特指春节期间的季节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政府或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燃放禁限情况,具体细化规定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的时段和有效期限。
  二、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主体问题。凡符合《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但应严格烟花爆竹定点经营制度,对零售单位的布点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
  此复。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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