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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诸暨市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核(换)发、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8〕9号

危化处     2008-10-17
 



绍兴、温州、台州、杭州、衢州、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诸暨市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仓储安全条件进行了现场审查考核;对上虞市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变更申请的资料审核。经研究,同意诸暨市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核(换)发、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请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中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经营安全有序。
    请通知有关企业抓紧办理领证手续。领证地址:浙江省行政中心八号搂(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9楼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事大厅4号窗口。联系电话:0571—87056935。

    附件:11家企业核(换)发、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情况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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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8〕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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