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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8〕69号

危化处      2008-06-02
 




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问题的请示》(金安监管〔2008〕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为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作了明确。我局针对各地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中事故多发问题,组织编制并印发《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旨在指导和规范化工企业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行为,尽量避免试生产过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法理和文件效力而言,国家总局8号令应作为各地安监部门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的依据,而我局印发的《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应作为化工企业开展试生产活动自我规范管理的技术规范性依据。
    此复。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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