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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年底前城镇居民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或关闭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7〕251号

危化处      2008-06-02
 





杭州、温州、绍兴、嘉兴、台州、湖州、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12月31日,是省政府决定城镇居民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或关闭的最后期限。为坚决落实省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或关闭工作的决定,彻底消除城镇居民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隐患,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城镇居民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或关闭工作的函》(浙安委办函〔2007〕3号)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各地搬迁关闭工作进度,分别提出如下要求:
    一、2007年年底前不能安全消除隐患的七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企业4家;危化品使用企业1家),必须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停产。
    请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局认真落实以下工作:
    (一)督促企业落实措施,确保生产设施停车的安全。
    (二)督促企业落实制订生产、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方案,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安全处置工作;
    (三)收回企业未到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名单详见附表)。
    二、请督促企业按照《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制订化工设施(装置)安全拆除方案,确保搬迁企业化工设施(装置)拆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附件:2007年年底前不能安全消除隐患的企业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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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安监管危化〔2007〕25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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