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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8〕82号

危化处      2008-06-0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部属企业:
    近期,仍有不少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有的曲解浙安监管危化〔2007〕201号文件中关于“逾期在3个月之内的换证申请企业……”含义,误认为允许逾期申报,影响了换发证工作。为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许可工作,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换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再次强调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年到期,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提前做好换证准备,并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二、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证,并做好换证必须具备的所有准备工作,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三、对因改、扩建或整改逾期的单位,要提供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文件资料和逾期期间停业有关证明,按新证要求申报。
    请及时将此通知精神转达到各相关单位,并在工作中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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