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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培函〔2008〕79号

人事培训处     2008-06-06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省安全监管局决定从2008年下半年起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二、继续教育由省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大纲和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承担。
    三、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应根据《管理规定》,按照注册类别制定继续教育实施计划,逐期发布继续教育通知,组织继续教育工作,并及时将教育的内容、学时及考试成绩登记归档,发放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四、需要延续注册的人员,注册时须出示每个注册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五、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管理规定》,及时安排所属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照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发布的继续教育通知,填写《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表》(见附件),报名参加继续教育。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联系人:朱金有;联系电话:0571-88068048。

    附件: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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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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