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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培〔2005〕68号

人事培训处      2008-06-0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号)的规定,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凡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承办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具体工作。
  三、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统一教材及规定的科目、内容,组织制定继续教育实施计划,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落实。同时,还可协助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开展相关科目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继续教育的内容及学时将记录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上。
    凡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05年初始注册时应提供注册前一年内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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