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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安市在部分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设立安全生产监察机构  

人事培训处      2008-06-02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和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临政〔2005〕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建设,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临安市编委会研究决定,在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锦城街道等15个乡镇街道和临安经济开发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其具体做法如下:
    1.设立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名称为“临安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队”,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与管理,主要承担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制止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纪行为;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配合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的各项基础工作;帮助、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体系。
    2.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配备;按照执法监察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每个中队配备安全生产监察人员2-5名。由所在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负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3.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监察中队的执法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行;执法范围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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