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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资格证认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培〔2005〕64号

人事培训处      2008-06-0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许可证发放过程中有关人员资格证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的审查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已经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并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予以认可。
    二、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的审查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经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并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对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尚未参加培训考核取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请各地抓紧组织,并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浙安监管安综〔2003〕60号)、《浙江省矿山与采掘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管理办法》(浙经贸安全〔2001〕138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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