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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通知  

办公室     2008-06-0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去年,省委、省政府就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发了多个文件。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部分市、县(市、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总体上看,目前我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仍然滞后。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省有64个县(市、区)设立了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占应建总数的63.4%。其中,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有43个,列入政府直属机构的21个。但机构人员全部到位的仅有19个。另外,目前仍有37个县(市、区)安全监管机构尚未组建(详细情况见附件2)。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也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律职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在2004年底前实施完毕。……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要在2005年底前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其他市、县(市、区)要在3年内逐步建立。”
近期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省委先后以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分别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其中有涉及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建强的力度,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配备延伸至乡镇、企业的内容。吕祖善省长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十分重视,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见附件1)。
    加强安全生产,构建和谐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执政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办的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调配。并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及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组织保证。
    部分市、县(市、区)至今尚未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规定的监管人员,是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负责任的表现。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各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通报情况。对因政令不畅,不重视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机构人员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市、区),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请各市于5月30日前将本地区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组建计划表(附件3)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督办件
    2.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情况汇总表
   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组建计划表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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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情况汇总表.doc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组建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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