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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综处      2008-06-01
 
                                     浙安委〔2004〕8号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于2004年7月27日召开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杭州铁路分局、交通厅、浙江海事局、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厅、工商局、电力局、质量技监局、环保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气象局、法制办、省委宣传部、总工会、团省委、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等36家部门(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承担省安委办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省发改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列为重要内容,做到“三同时”;组织或参与相关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省经贸委:负责国防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或参与相关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教学)管理,组织或参与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五、省科技厅:负责安全生产中的科技投入,参与研究科技发展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省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规定由省公安厅实施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参加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省监察厅: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省司法厅: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组织、参与普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知识和教育工作。
    九、省财政厅: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
    十、省人事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十一、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时、休假制度,工伤认定及赔偿等管理和相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
    十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勘探安全、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十三、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等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十四、杭州铁路分局:负责国铁安全管理并指导地方铁路安全运输管理和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十五、省交通厅: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相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和化学危险品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十六、浙江海事局: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运行管理和日常工作,负责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省农业厅: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十八、省水利厅:负责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十九、省林业厅:负责林业防火、营林生产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二十、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二十一、省卫生厅:负责工矿企业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依法处理,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害人员的医疗抢救和技术、设备支援工作。
    二十二、省工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好市场主体关,依法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有关证照,对涉及安全生产前置的企业登记项目加强监管。
    二十三、省电力局(电力公司):负责电网和所属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参与相关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二十四、省质量技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相关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二十五、省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开展污染事故对环境安全的影响和事故引发污染的监测监控。
    二十六、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负责民航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和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二十七、省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八、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十九、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督促指导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及安全工作。
    三十、省气象局:负责重大气象(候)灾害预警预报,负责防雷减灾、防雷设施和系留气球(低空漂浮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做好重大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一、省法制办:负责和参与制订(修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
    三十二、省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社会性宣传工作。
    三十三、省总工会:负责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生产劳动中安全健康休息等合法权益,参与工矿商贸业企业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四、团省委:组织青年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十五、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协调驻浙部队协助和参加地方重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三十六、省武警总队:协助地方开展重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时,省级各有关部门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必须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渔船交通、铁路路外伤亡、农业用电等事故统计报表,由省各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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